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和思想交流的重要场所,是学院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宿舍管理工作是学院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创造一个安全、舒适、文明、整洁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逐步健全和完善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
第三条 学生宿舍管理由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一章 入住与离校
第四条 凡本院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均由学院统一安排在学生宿舍住宿,并按规定
缴纳住宿费。
学院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外租房住宿或者留宿校外,如有以下特殊原因,经学院批准,可在校外住宿:
(一)家住九江市浔阳区的学生,经本人申请走读,学生家长同意,凭家庭户口本到所在系、学工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患有不适宜在学生宿舍内居住的疾病,或患病需家长陪护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生家长同意,凭九江市区内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书到所在系、学工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凡经批准在校外住宿的学生,要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的规章制度,同时加强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凡因在校外住宿而引起的一切事故,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获批准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如果在学院住宿时间未超过一学期,可按实际居住时间折扣退回住宿费;如果在学院住宿时间超过一学期不退住宿费。
第六条 学院有权根据宿舍定额情况、宿舍基建和维修工作需要,对学生住宿进行调整。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阻挠调整工作。留级、复学的学生,应服从学工处宿舍管理中心的安排,到指定宿舍住宿。
第七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院指定的寝室和床位住宿,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换或者强占寝室和床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院安排其他人员入住或试图强迫室友从寝室搬出。
第八条 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两周内到学院学工处宿舍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再保留,当年住宿费延用至下一学年。复学后,在开学初一周内与宿舍管理中心联系,安排住宿。
第九条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学生,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在学院学习和住宿时间未超过本学年第一学期(含一学期)者,可申请退还本学年一半住宿费。复学后,向宿舍管理中心申请住宿,另行给予安排。
第十条 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宿舍的学生,向宿舍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一条 因退学、转学、出国及其他原因终止学籍者,要及时办理退宿手续,并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按时离校。
第二章 财产与维修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及其配套设施、设备,都是学院公共财产,学生应当自觉爱护。
第十三条 后勤处负责对学生宿舍设施、设备进行配置和维护。学生安排入住宿舍时,班主任配合宿舍管理中心对室内财产进行登记,并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内的设施、设备(家具、电器)等公共财产,学生不得擅自调换、拆改、搬离或随意组合。
第十五条 学生人为损坏(不可抗力原因除外)或者丢失宿舍公物的,应当负责有偿维修或者赔偿。具体维修办法按《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维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调整寝室应到宿舍管理中心办理财产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由宿舍管理中心验收宿舍财产,收回钥匙,若有财产人为损坏或丢失,则按学院财产价格予以赔偿。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学生出入宿舍应当随身携带有关证件,遵守宿舍门卫出入制度,主动配合宿舍管理人员工作,接受询问,服从管理;将物品携带出宿舍的,应当主动到楼栋值班室进行登记并接受管理员的检查。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宿舍作息制度,做到按时起床、就寝。学生宿舍晚上11:00关闭大门后回宿舍的,视为晚归。晚归者应当向管理人员说明原因,出具有关证件(身份证、一卡通或学生证),如实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宿舍会客制度,上课、午休和晚上就寝时间,不得在宿舍会客。违者如不听劝告,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男生不得擅自进入女生宿舍,女生亦不得擅自进入男生宿舍。确有特殊情况需进入异性宿舍的,应当经管理人员同意并凭有关证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并按规定时间离开;学生不得在宿舍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宿舍留宿。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内就寝时间要保持安静,禁止大声喧哗、打闹起哄、吹拉谈唱;禁止高音播放音响电器和演奏乐器;禁止在宿舍楼内进行篮球、足球等球类运动及其他有碍他人正常休息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打架、乱扔乱砸物品,禁止学生携带任何酒类进入学生宿舍。不得在宿舍饲养宠物。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自行车、机动车应当停放在宿舍区的车棚或者指定位置,不得停放在道路、楼道和寝室内。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内观看、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书画、音像制品或其他淫秽物品。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宿舍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有关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不得利用网络传播有害信息、进行非法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照整洁美观、格调高雅、健康向上、方便生活的原则布置寝室,不得在宿舍书写、张贴格调低下的字画。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得擅自涂改、覆盖或者撕毁学院有关部门张贴的公告、通知、通报等。
第三十条 自觉遵守以下宿舍文明公约:
遵守法纪,维护秩序;见义勇为,弘扬正气。
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节约水电,保护环境。
举止文明,说话和气;关心同学,宽以待人。
按时作息,讲究卫生;健康生活,增强体魄。
第四章 安全保卫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当积极配合学院做好学生宿舍安全的群防群治工作,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的工作。要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和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发现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处,并协助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三十四条 严禁在宿舍内收藏枪支、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器具。
第三十五条 不得向窗外或者楼下扔(砸)酒瓶、热水瓶等物品。
第三十六条 不得在寝室内留宿外来人员,因留宿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须承担连带赔偿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自觉树立安全防范意识。注意防盗安全,养成离开寝室或睡觉时锁门、关窗的好习惯。学生寝室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
第三十八条 学生宿舍用电实行额定负荷管理制度。学生必须服从学院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和指导,正确使用和维护学院安装的固定用电设施及学院批准使用的电器,有责任、有义务制止和检举违章用电用火行为,杜绝违章用电用火,防止火灾、触电等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当增强消防意识,爱护宿舍区内的消防设施,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消防设施和安全标示。
第四十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区内摆摊设点、推销物品、张贴大小字报或者散发各种广告宣传品。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不得翻爬围墙和门窗出入宿舍。因未携带或遗失钥匙而不能进入寝室的,应在值班室进行登记,妥善处理,不得擅自撬锁或爬窗入室。
第四十二条 来校探亲访友者,应当征得宿舍值班人员同意,办理来访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宿舍,并按规定时间离开宿舍。
第四十三条 学生宿舍大门按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开门、关门,关门后学生进出要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说明原因。
第五章 环境卫生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寝室内务卫生管理:
(一)寝室内务卫生实行寝室长负责制,卫生保洁实行寝室成员轮流值日制;
(二)寝室卫生每日至少打扫两次,并按规定时间(早上6:00-8:00,下午12:30-14:30)将清扫的垃圾置于室外的垃圾篓或门边,其他时间不得将垃圾置于室外。平时应保持室内地面无垃圾,门窗无灰尘,墙角、天花板无蜘蛛网,墙面无污迹,卫生间无异味,便池无污渍;
(三)除午休和晚就寝时间外,室内床上用品及衣物要叠放整齐,书籍、日用品及鞋子要摆放有序,成行成线;桌上、床面无杂物;床上用品、衣袜、鞋子要经常洗晒,保持寝室整体清洁;
(四)节假日、实习、毕业离校时,应当认真整理寝室内务,打扫干净后,方可离校;
(五)对寝室内务卫生实行院、系两级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评比制度。任何寝室及其成员不得拒绝检查,否则该寝室卫生记为不合格。检查结果作为评定文明寝室、先进班级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宿舍公共环境卫生管理:
(一)宿舍公共环境卫生由学院清洁工或勤工俭学学生负责打扫与保洁。全体学生应当尊重他人的劳动,积极监督和维护宿舍区的公共环境卫生;
(二)学生不得在宿舍墙面或者公物上踏鞋印、拍球印、乱刻乱写、乱画乱钉、乱张贴;禁止随地吐痰;
(三)严禁向窗外、走廊或向楼道泼水、倒饭、扔果皮纸屑、塑料袋等杂物;
(四)学生不得将任何可能堵塞下水道的杂物(如包装袋、塑料袋、废旧物品等)扔入水池、便池。如违规造成下水道堵塞,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
第六章 水电管理
第四十六条 水电使用
(一)宿舍用电实行先购电后用电;
(二)每学年学院按4元/月/人给予电费补贴;
(三)学生入住或宿舍调整时应及时查看水、电表及热水设备,并与管理员核对,如有不符,及时向管理员反映。学生毕业或宿舍调整必须结清本宿舍的水、电卡余额并检查宿舍水电设备完好情况,并由宿舍管理员签发验收单后方可离开。
第四十七条 违章用电用水及处理
(一)学生宿舍内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炉、热得快、电饭锅、电炒锅、电热壶等,凡是使用上述大功率电器,均视为违章用电;
(二)严禁私自破线接电;
(三)已开通热(开)水的学生宿舍刷卡消费热(开)水,按流量计算,严禁采取各种方式和手段偷窃用热(开)水;
(四)水电设备系学院财产,必须予以爱护,除专业管理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拆、修水、电表及热水管道设备。如发现水电表、热水管道等损坏,必须及时报修;故意损坏上述设备的,则视为偷窃用电用水行为;
(五)凡发生上述违章用水用电情节的,除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将按《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三十五条给予处分;同时将取消偷盗者(或寝室人员)的评优评先资格、取消入党资格,已是党员的将按相应规定对其处分、取消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的评定资格。造成重大损失和事故的、触及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水电维修
(一)水电设备发生自然损坏的寝室长要及时向本栋值班的宿管员报修,并按《报修单》上的内容和要求填写清楚;
(二)宿舍管理员在接到《报修单》后2小时内要转报水电维修部门(如遇到重大或突发水电问题可直接与院水电与维修服务中心联系);
(三)维修人员在正常情况下要确保水电正常供应。在接到报修后要及时维修,一般的维修要在12小时内完成,具体为:上班时间20分钟内报修的在3小时内处理;下班后报修的,在当天上班后2小时内处理,双休日、节假日报修的在24小时内处理,突发、重大的水电故障应立即维修;承诺时间内没有前往维修的将追究维修人员责任。
第四十九条 热(开)水、电价格及维修费用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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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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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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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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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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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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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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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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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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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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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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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元/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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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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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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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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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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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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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元/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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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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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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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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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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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花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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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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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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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破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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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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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维修管理
第五十条 全体学生都要养成爱护公物的良好习惯,自觉维护宿舍区供水、供电设施和生活家俱的完好。
第五十一条 维修范围
(一)无偿维修范围
1、日光灯管和灯泡老化不亮;
2、水龙头自然破裂漏水;
3、洗手池、卫生间下水管老化破裂;
4、厕所水管总闸老化,其他闸门老化。
5、其它属于自然损坏的范围。
(二)赔付维修范围
1、无旧灯具、水龙头等的换装;
2、门、窗、玻璃的修配;
3、室内家俱(铁床、自修桌、凳子)非正常破损的维修;
4、人为原因(如乱丢杂物)导致的下水道堵塞;
5、私接电线或用大功率电电器导致线路短路以及破损;
6、其他人为恶意的损坏。
(三)损坏鉴定
宿舍员和维修人员需对报修情况进行现场鉴定,如是自然损坏将免费给予维修,若属故意损坏的修理费由学生承担;对学生故意损坏公物,必须查明情况,按规定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若无明确责任人,则由全室共同承担维修费用。对于各类维修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后勤处和学工处共同制定,经学院核准后执行。
第八章 网络管理
第五十二条 网络使用申报
(一)需开通宿舍网络的学生,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进行登记,提供宿舍楼、寝室号,学生姓名、班级、学号等信息,然后凭校园一卡通刷卡缴费后即可获得访问校园网络的账号,成为宿舍宽带网络接入用户。
(二)宿舍网络接入收费标准为30元/月,每学期一次性交清。每学期将根据实际天数给予一定优惠,具体金额见学期初通知。
(三)学生宿舍网络是校园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由学院进行统一管理,学生不得接入除公寓宽带网以外的其他任何网络。
第五十三条 网络使用要求
(一)为了不影响学生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的生活学习秩序,学生宿舍网络实行限时开放管理,周日至周四每晚十一点三十分断网。
(二)学生宿舍网络所有用户在上网活动中应该遵守网络礼仪、道德规范、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以及有违道德的活动,在网上发布信息应文明礼貌,不允许进行人身攻击,不允许捏造事实散布谣言,不允许通过校园网发送商业广告信息,不允许查找和散布黄色、反动信息,不允许泄露国家秘密或进行其他非法活动,不允许散布计算机病毒,也不得通过学生宿舍网络查阅、复制或在网上发布、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信息。
(三)学生宿舍网络所有用户未经允计,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各种网络信息服务如私设网站、私设网络论坛、私设游戏私服等,禁止建立代理向任何人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禁止进行任何可能危害、影响网络正常运行的实验,例如网络侦听、恶意扫描等。
(四)学生宿舍楼内所有校园网络设备设施包括信息插座、网络线路、布线槽管、网络设备、机柜及跳线等,属于学院财产,由学院统一安装、维护、连接、设置。任何学生不得私自占用、更换、损毁;改变其物理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等。
第五十四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将注销其上网帐号,处以断网处罚,所缴费用不予退还,如对网络设备设施造成损坏或丢失,除照价予以赔偿外,并按《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者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2014年7月